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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冀刑三终字第54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XX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赵某某,二原告人均系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父、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系被害人之妻;武某某,薛某某,系被害人之长、次女。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栾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栾城县看守所。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赵某某、薛某某、武某某、薛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赵某某、薛某某、武某某、薛某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9年2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在栾城县张村庙会上赶集时,因藁城市丘头村的薛某某碰撞了被告人一方人的肩膀一下,与薛某某发生了口角,后薛某某离开。随后薛某某及被害人武某某等人过来找到李某某和杨某某,双方进行撕打,李某某在与武某某撕打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武某某扎伤,武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治疗。经两次住院治疗,武某某因被锐器刺破头臂静脉大失血,行血管吻合术后继发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于2009年4月9日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其赔偿了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1、证人赵某某(被害人亲属)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表哥(武某某)及表哥小舅子和两个不认识的人打架,表哥受伤已经送医院,其就报了案。2、证人杨某某(被告人亲属)证言证实,2009年2月26日13时30分许,其和表哥李某某、李某某的妻子郝某及姥姥赵某某在张村庙会上转,走到村南公路中段丁字路口时,东面过来一小伙子撞姥姥一下。郝某对小伙子说:“你走路看着点,这么大岁数了,撞出事怎么办?”其在旁边也说:“你以后走路看着点。”小伙子瞪了他们几眼没说话,后其对小伙子说:“看什么看?”小伙子转身往东走了。他们停在旁边一卖糖葫芦处,打算给孩子们买糖葫芦,撞人的小伙子领着五、六个人有男有女来到他们跟前,看到他们就打。围着其打的一女的拉住其头发把其摁倒在地上,后又来两个人用拳头巴掌围着打和脚踢,不知谁喊了声跑吧,其爬起来往西跑了。回家路上碰到郝某领着孩子也往家走,回家后父母说:“你在外面打架派出所两次来找你,去派出所里把事说说。”其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派出所找咱们,咱们去派出所说说去。李某某说行。其给派出所打电话,派出所值班的说不知道这事,让明天再说。又给李某某打电话,让明天来其家里。第二天,李某某带着郝某来到他家。李某某说,拿刀捅了人。后公安的人把他们带走了。3、证人郝某(被告人之妻)所证情节与杨某某证明基本一致,还证明,撞其奶奶的男子走后,她们也没当回事,继续给孩子买糖葫芦。过了两分钟,那男子带了六、七个人过来,什么也没说就打李某某和杨某某。撞其奶奶男的拽住杨某某头发和衣领把杨某某放倒在地上,按住杨某某拳打脚踢。接着一个三十多岁女的也来打杨某某,杨某某在地上抱着头躺着,那两个人弯着腰,用拳头巴掌打,对方有一女的脸部受了伤。其冲杨某某喊:“快跑!”杨某某爬起来跑了,接着又见李某某从其身边跑了。4、证人薛某某(被害人之妻)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她和兄弟薛某某、丈夫武某某、母亲高某某、弟媳常某某在张村集上,有两个男的和一女的骂其兄弟。武某某去问,为什么骂人?对方就打武某某。其中一男的将其母亲推了个跟头,另一男的用手打她眼,将其的眼镜打碎右眼下部被划破了。母亲被推倒后,其过去扶,并用手抓推倒母亲的男的。这时武某某被另一男的用刀子捅伤倒在地上,见武某某脖子上有伤,流着血,那男的手里拿着刀子,刀子上也有血。后那两个男的和另外一女的跑了。5、证人薛某某(被害人亲属)所证相关情节与薛某某基本一致,还证明,其肩膀碰了对方男子一下,双方发生了冲突。武某某和其中一男子撕打,其和另一男子撕打,把那男子弄倒,其姐和母亲也和对方撕打。见武某某被一男子弄倒在地上,这男子从身上掏出刀子,扎在武某某右侧锁骨下方一刀,后拿刀朝其比划了一下。补充证明,其碰了对方男子一下,那男子骂他。薛某某说,不要骂人。那男子一拳将其姐的眼镜打掉,眼镜扎破了左脸。武某某上前冲那男的迈了一步,那男的冲武某某肚子踹了一脚。接着另一男的到一块儿打起来。其上去把另一男的拉到一边,按倒在地上。6、证人高某某(被害人亲属)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薛某某和两个年轻人撞了一下,两个年轻人骂薛某某,薛某某说:“你牛嘛?”武某某喊“谁啊!”向那两个年轻人走去,后打起来。薛某某和其中一年轻人打在一块儿,武某某和另一男的打在一起,见薛某某和黄毛年轻人在地上滚着打。其跑到薛某某那,把黄毛男的头发抓住,使劲掀起来。见武某某倒在地上不动,流了很多血;还证明,见个高男的踹武某某一脚,矮个男的扎武某某脖子一刀。7、证人常某某(被害人亲属)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在张村集上领着孩子往东走,婆婆高某某领着孩子在后面。听婆婆喊她名字,说打架呢,快回去叫人。回头见围着一大群人看不清谁和谁打,回家告诉了武某某父母。8、证人韩某某(卖糖葫芦)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在张村庙会大街上卖糖葫芦,有两三个人(有男有女)过来买他的糖葫芦。其正沾糖葫芦时,又过来几个人,与要买他糖葫芦的二、三个人吵着打起来,他扛着糖葫芦杆跑到麦地。9、证人李某某(鞋摊摊主)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见鞋摊西边有几个人打起来,打架的有男有女,人多很乱。见有人要去拿她的马扎去打架,其拿起钱盒子跑到南边麦地。后见有个男的倒在鞋摊西边,肚子上很多血。10、有现场勘查笔录在卷;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辨认,予以确认。11、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武某某血样一部,现场血迹一部。经DNA鉴定,现场血迹中检出人血,是死者武某某所留似然比率为8.37×1018。12、栾城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被害人武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头臂静脉大失血,行血管吻合术后继发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13、辨认笔录证明,在刘某某、牛某某见证下,经薛某某、薛某某分别对编号为1-12号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均确认12号照片上的李某某是捅伤武某某之人,7号照片上杨某某是和李某某一起的另外一名男子。14、栾城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2月26日下午,张村庙会上发生一起伤害案件,武某某被人用刀刺伤,接报后,该队会同柳林屯派出所迅速展开侦查。2月27日上午,柳林屯派出所经工作查明,张村的杨某某有作案嫌疑。获悉该线索后,该队会同柳林屯派出所民警赶至杨某某家,在其家中发现一年轻男子脸上有抓伤,即对该男子引起怀疑。当场询问叫什么名字,该男子自称是栾城县辛李庄村人李某某。又问他26日下午在张村庙会上打架有没有他,他说打架有他,其在张村庙会上将人捅伤,当时和他做伴的有其表弟杨某某、妻子郝某。该队遂将李某某、杨某某、郝某三人带回审查。15、栾城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16、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证明。1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出示的原告人身份证明及民事赔偿票据等证据。18、被害人之母赵某某收到被告人李某某之妻郝某1600元医疗费收条。19、被告人李某某对持刀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上述证据印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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