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故意伤害一案(3)
9、证人周×平证言:2009年4月29日上午大约是8点至10点钟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到我家地里干活时(我家地里有一个小房子),我发现有一个人在小房子里睡觉。我进屋一看是我村的村民周××,我就问他怎么在我家小房睡觉。周××说在XX市和别人打架了,并说不愿意回家。我问他事重吗?他说用刀扎人了。我就问他怎么着。周说准备回家看看就去投案。我说事情发生了你也别跑了去投案。之后我就给他弟弟打了一个电话把事情简单讲了一下,“你们找一个车咱们一起去七汲派出所让周××投案吧”。(?你在你家地里的小房见到周××时他都带着什么东西:有一辆摩托车在小房边停着,其他的我没注意…)快到中午时我和他堂弟周×奇及他媳妇冯××叫了一辆出租车到七汲派出所投案,到七汲派出所后你们石市刑警队的人在派出所等着呢,见面后简要问明情况就把周××押走了。到派出所后你们刑警队的人问周××时他才从身上拿出了伤人的刀子交给了你们的人。到七汲派出所时当时没见到派出所领导,他们都出去了。
10、提取物品清单载明:200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周××处提取割肉刀一把,特征为红把20公分左右;蓝色上衣一件,为西服。
11、辨认笔录分别载明:(1)经辨认人周××辨认确定照片上的6号、8号照片是2009年4月28日晚7时左右在XX市新石南路水沟民房打他的人,6号为翟××,8号为陈××。(2)经辨认人周××辨认确定3号照片上的刀子是其2009年4月28日在铁道水沟民房打架时用来捅死翟××的刀子。
12、作案工具照片载明:被告人周××作案时用的刀子和死者翟××打斗时用的木棍的形状及特征。
13、XX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公(冀石)勘【2009】04040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死者尸体照片,案发现场及现场被害人情况。
14、XX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冀石西公物证鉴尸检字【2009】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翟××胸部损伤的形状、特征,符合锐器所致刺伤,腔内大量积血,左肺破裂,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结论:翟××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15、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09】259号鉴定结论证实:(1)送检的现场血中检出人血,是翟××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88
x1018。(2)送检的刀子上未得到满意的STR分型。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出生于1958年1月15日,被害人翟××出生于1980年7月19日。
17、抓获经过载明:2009年4月28日22时许,接110群众匿名电话报警后,当事人彭××报警称:彭××被周××殴打时,翟××与周××发生争执,翟××被周××用刀捅死。2009年4月29日16时许,嫌疑人周××在西小镇村干部带领下到无极县七汲派出所投案。
18、XX市公安局调度指挥中心2009年5月6日证明:2009年4月28日20时56分许,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称:新石南路中华大街东行水沟平房,有人被扎了。
19、XX市急救中心病案记录、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等证实被害人翟××在院前死亡。
20、通话往来清单。
21、情况说明:(1)裕西刑警队2009年11月22日出具证明:周××在中华南大街铁道民房被打处,2009年5月10日就被拆除,无法取证。周××摩托车及锁车的锁均在其骑的摩托车上,现在原籍。伤害翟××的刀子是周××到无极七汲镇派出所投案时,由其本人提供的,卷中让周××辨认的照片是从死者翟××手机电话中查找的人员,提供给周××辨认。让无极七汲镇派出所出具周××投案证明,无极七汲镇派出所拒绝出具。(2)裕西刑警队2009年12月14日情况说明:我中队于2009年4月29日从无极县七汲镇派出所把周××带回中队后,看到当时周××左腿有点拐,鼻子上有一处小伤口,送到XX市第一看守所时,看守所让我中队带周××到河北省人民医院检查,左腿处和鼻梁处CT,检查结果没事,后XX市第一看守所于2009年4月30日将其收押。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上诉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没有证据支持,上诉提出本人有投案自首且系初犯的情节,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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