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XX有限公司因XX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2)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审第三人宁XX
之丈夫张XX系原告XX有限公司工人。2008年8月16日18时30分下班。当晚19时30分,张XX持失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行至国道101线赶瀑河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张X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事故认定,张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第三人宁XX
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8年11月2日作出承市劳社伤险字[2008]1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张XX下班后步行向其儿子家方向走去属于上下班途中,张XX再骑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故不属于工伤。原审第三人宁XX
申请复议,XX人民政府作出承政复决字(2009)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张XX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张XX无证驾驶摩托车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XX有限公司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XX人民政府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XX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及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XX人民政府提供的XX县杨树岭镇曹碾沟村委会证据证明:张XX“生前一直在我村长期居住”。从该证据分析,可以认定张XX居住地为XX县杨树岭镇曹碾沟村,其2008年8月16日下班持失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上诉人提出公司住宿管理规定要求工人居住地距离工地5公里,张XX与公司签订的《企业用工情况登记表》中万馨花园小区为其居住地。经查,被上诉人XX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XX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该鉴定书对《企业用工情况登记表》的鉴定意见:要求鉴定的检材中“张XX”三字迹不是张XX本人书写。因此,《企业用工情况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故对上诉人的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问题。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界定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审理认为无证驾驶的行为应当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对上诉人提出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理由不予支持。XX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张XX无证驾驶摩托车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XX人民政府承政复决字(2009)24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维持XX人民政府承政复决字(2009)24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共计100元由上诉人XX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平
代理审判员 王天剑
代理审判员 魏立超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俊丽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