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邢XX诉XX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
“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原告邢XX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上诉人书面申请调取的证据因与诉讼请求无关,亦不予准许。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共计100元由上诉人邢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平
代理审判员 王天剑
代理审判员 魏立超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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