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94号 (2)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据以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抢劫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对被害人采用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陈某某上诉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周某某的事实有周某某陈述和辨认笔录、陈某珍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其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总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育平
审 判 员 蔡升琴
代理审判员 姜君伟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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