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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73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广东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上诉人深圳市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爽
审 判 员 柯云宗
助理审判员 龚 萍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朝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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