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99号(2)
××运输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伍某某单独向死者四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其事实和理由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被上诉人伍某某,该车仅挂靠在上诉人名下,原审对该事实已经查明,故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伍某某单独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令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伍某某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者四亲属陈述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肇事车辆为机动车,机动车辆作为特殊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权属的法定方式。本案肇事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对外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其承担。××运输公司不能以与伍某某之间的内部挂靠关系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运输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6.84元,由上诉人××运输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尚彦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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