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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12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某,男,汉族,。
上诉人黄某与上诉人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与上诉人徐某都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8日与2009年10月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与上诉人徐某均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与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7.5元,由上诉人黄某承担756.5元,上诉人徐某承担51元。多收部分为人民币807.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黄某756.5元,退回上诉人徐某5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宁
代理审判员 李 祖 坤 代理审判员 龚 萍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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