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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14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元,由深圳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94元,吕某某、黄某某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粤芳
审 判 员 何 刚
代理审判员 陈明亮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婷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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