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7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吴某某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30日,庞某某(甲方)与吴某某(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庞某某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中心2508号房产出租给吴某某作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311.19平方米,月租金45123元,用途为办公,租期自2008年2月13日至2009年2月12日,免租期为2008年1月29日至2008年2月12日。合同约定乙方应于每月13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交付房地产时可向乙方收取二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90245元,合同约定出现以下情形,可不予以退还保证金:1、租赁期未满;2、拖欠水电费、管理费、空调费等约定的所有费用。乙方在使用房地产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合理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通知甲方,上述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日,双方还订立了一份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约定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及合同之补充条款,以致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保证金将被甲方没收,而甲方有权将房屋租给他人。如甲方未按合同条款租予乙方,则甲方须退还保证金外,并以同等数额之金额赔偿乙方;约定拖欠租金达十天以上,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以书面邮寄或登报方式通知乙方,邮件寄出2日内或报纸刊登之日视为送达,通知送达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处置房屋内所有物件,甲方有权单方注销合同登记备案及进行出租房屋等。合同签订后,庞某某按期交付房屋给吴某某使用,吴某某在2008年8月前也如期交纳租金、管理费、电费等费用。2008年8月13日,吴某某未向庞某某支付9月份的租金,庞某某遂发函给吴某某要求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2008年8月25日,庞某某再次向吴某某发函要求给付租金45123元,并称"已经拖欠租金达十天以上,请您引起重视。不然,我方有权解除合约,收回房屋并处置屋内物品,并将房屋另行出租"。吴某某方工作人员林某某签收了催收通知。2008年8月29日,庞某某向吴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本通知送达后两日内仍不付清款项,将会依据合同约定登报声明,并收回房屋,另行出租。2008年9月1日,庞某某再次向吴某某发出一份租金的说明,称对吴某某降低租金的请求不能同意。2008年9月11日,吴某某向管理处发出一份告知书,称已于2008年9月10日搬出xx中心2508室。2008年9月12日,庞某某在深圳某报上刊登声明要求吴某某于声明见报之日起一天内与庞某某联系,逾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2008年9月16日,庞某某在租赁所注销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的备案登记。2008年9月16日,庞某某代吴某某垫付了涉案房地产的管理费2657.54元、水电费2271.5元。一审庭审时,吴某某也确认2008年8月13日应付的租金,没有按期支付。吴某某认为,没有支付的原因系因为空调声音太吵、房间渗水,庞某某没有维修。对此,庞某某不予认同,认为根本就没有得到吴某某的告知,或通知维修。以上事实,有房地产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发票、委托书、催款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告知书、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上诉人庞某某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1、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吴某某立即支付2008年8月13日至2008年9月16日的租金51139.40元及利息818元(利息按年利率6.93%,从2008年8月13日起暂计至2008年11月12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吴某某立即支付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16日的物业管理费2657.54元及利息29元(利息按年利率6.93%,从2008年9月16日起暂计至2008年11月12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吴某某立即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16日的电费2271.5元及利息24元(利息按年利率6.93%,从2008年9月16日起暂计至2008年11月12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吴某某立即支付广告费(登报解除合同)500元;5、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吴某某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