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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33号 (3)
关于违约金赔偿数额问题。郭X称根据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1小条的约定,邱XX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办理交付房地产证原件等手续的,每延迟1日办理,须按房产转让价格每日0.05%的标准向郭X支付违约金。邱XX答辩称,郭X、邱XX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带租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降低。由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涉讼房屋带租转让,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300元,且郭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其它损失,《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郭X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对邱XX的该项抗辩,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邱XX应支付违约金以《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涉讼房屋月租金人民币2,300元为标准计算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邱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X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000元。二、驳回郭X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邱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9元,由郭X负担人民币1,338元,邱XX负担人民币261元。因郭X已向原审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邱XX应将所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郭X。
上诉人郭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法院(2008)深南法民三初宇第457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导致认定违约金赔偿数额错误。1、本案中双方违约金条款是双方预先约定,对于被上诉人而言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约定的买卖各方违约金计算的比例相同,完全体现了双方约定违约金的对等性和公平性。该违约金约定是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违约金的约定应优先于损害赔偿。而一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直接适用损害赔偿是错误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上述规定表明双方可根据违约情况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应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认定违约责任,而不适用因违约产生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是本案确定违约金赔偿数额的前提。3、另参考X学者的观点:一方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失没有超过违约金的,只适用违约金,不适用赔偿金。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仅以实际租金损失代替违约金,并要求上诉人方承担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是错误的。4、而事实上因为被上诉人违约行为导致上诉人租金损失只是上诉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违约而受到的损失除租金外,还有:上诉人按约支付了价款却未能依约取得房产,导致上诉人己付房款资金占用而受到的利益损失;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违约而发生的交通、通讯、诉讼、律师服务等费用。因此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也不应仅以租金来衡量,这样认定上诉人所受的损失对于上诉人是极不公平的。二、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并予以减少到租金损失是错误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法律明确规定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才可以适当减少。如前所述本案上诉人所受损失并不仅限于租金损失,而且约定违约金也并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上诉人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2、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办理交付房地产证原件等手续,每延迟一日办理,须按房产转让价格每日0.05%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本案房产转让价格为81万元,如按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期限自2007年5月17日至2008年3月17日止,依照以上方法计算是121500元,只为房款金额的15%。因此本案双方约定违约金并不为过高。3、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假使上诉人依约要求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首先,只有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适当减少,强调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予以减少,即法律是允许约定违约金可以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的,此时人民法院无需再进行调整,高出部分体现出约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其次,这里强调减少的程度是"适当",而并非直接减少到仅限于租金的实际损失。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适当减少错误,有失公平。4、本案上诉人依约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是被上诉人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意违约导致本案违约金的发生。对于合同守约方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违约方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以及违反诚信原则应受的惩罚性,否则违约方受到庇护,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那么违约金条款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综上所述,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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