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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5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某,男,汉族。
上诉人许某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68.5元,由上诉人许某某负担,本院预收之多余部分,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永 庆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李 祖 坤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兼) 廖 冉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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