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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4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系公民代理。
上诉人孙某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2.5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上诉人孙某某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525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2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永 庆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李 祖 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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