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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79号(3)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清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李某某请求2006年7月12日至2007年9月1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18056元。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某为计件制工资形式,每月工资为计件工资、夜餐费和电费补助之和。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某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定额和计算单价,原审法院根据李某某上述期间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其每月时薪,均未低于同期深圳市宝安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宏×厂已足额支付李某某加班工资,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该处理方法和认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某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某的工伤待遇问题,李某某在宏×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某主张宏×厂未按其实际工资购买工伤保险,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940元,宏×厂仅按每月700元的标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李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1756元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李某某按其实际工资额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存在差额,该差额是宏×厂未按李某某的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的,应由宏×厂承担补足责任。李某某依法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29400元(2940×10),扣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支付的17560元,宏×厂应支付李某某差额11840元(29400-17560),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先请求10440元,后变更为1184元,但根据其在两份申诉状列明的计算公式,该1184元应为11840元的笔误。因此本院认为应确定李某某请求11840元。宏×厂应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840元。李某某2007年9月14日受伤,12月4日医疗终结,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20天,根据法律规定,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审法院计算为7840元[2940×(2+20/30)]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某在上诉状中亦认可在停工留薪期内扣除其向宏×厂借支的2000元,因此宏×厂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840元(7840-2000)及25%经济补偿金1460元(5840×25%)。李某某因工伤住院治疗13天,宏×厂应支付伙食补助费455元(50×70%×13),深圳宝田医院收据证明宏×厂已支付伙食补助186元,应予扣除,即宏×厂还应支付李某某伙食补助费269元(455-186)。李某某在2008年1月10辞职,宏×厂应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某的月缴费工资700元低于2007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应按2007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上述两项待遇,李某某上诉主张应按其实际工资数额计算。本院认为,根据前述认定,宏×厂应按李某某的月实际工资数额而不是每月700元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在计算李某某上述两项工伤待遇时,也应以月实际工资数额为基数,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100元(2940×1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760元(2940×4),李某某的此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的辞职理由是厂方未办理社会保险、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及不支付工伤赔偿费用,根据原审法院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宏×厂已为李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仅月缴工资低于实际工资,李某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在离职前向宏×厂提出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要求;宏×厂亦已足额支付李某某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亦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因此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辞职理由不成立,其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1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宏×厂对原审判决其支付李某某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1470元并未提出上诉,视为对原审判决的接受和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宏×厂应支付李某某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1470元。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亦有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据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86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862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第七项;
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86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宏×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上诉人李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100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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