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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34号(4)
综上,余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振宇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代理审判员 何 溯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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