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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566号(3)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海×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谢某某2007年11月工资人民币1208.73元;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海×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上诉人深圳市海×皇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海×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久 祥
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
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静静(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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