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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801号(2)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撤销'深劳社认字(市)[2009]第410533001号'的决定",以认定事实不清,撤销该局于2009年3月13日做出的"深劳社认字(市)[2009]第410533001号"工伤认定书。
又查,陈某某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出具声明书,确认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之诉,即陈某某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关于陈某某在××公司的工地上受伤的工伤认定,且陈某某又承认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本院据此认定陈某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振宇
代理审判员 何 溯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雪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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