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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62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有机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深圳市××有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二审进一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公司主张王某某于2008年3月入职,但又未能提供相应的入职登记资料予以证明,王某某主张其于2007年8月22日入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判决以××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日2007年12月24日为王某某入职之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公司在王某某入职后,未能依法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予王某某的法律责任。××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王某某,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因××公司未能依法制作工资表,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王某某的工资构成,其主张发放给王某某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但王某某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采信王某某主张的工资水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王某某入职以来的考勤记录,故原审判决采信王某某主张的加班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公司应依法定标准支付王某某的加班工资。原审判决核算的加班工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有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审 判 员 蔡 劲 峰
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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