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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35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男。
委托代理人仝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贾××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兰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贾××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6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某于二ΟΟ九年六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兰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振 宇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代理审判员 何 溯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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