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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43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4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上诉人深圳市××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二审进一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品公司在陈某某入职后未与陈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品公司主张其已通知陈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陈某某故意拖延时间推辞签订而导致最终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用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且陈某某否认××用品公司曾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用品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由于××用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陈某某,且其无过错,故××用品公司因此应支付两倍工资予陈某某。
综上,上诉人××用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审 判 员 蔡 劲 峰
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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