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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855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长X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瑞 香
审 判 员 彭 亮
代理审判员 胡 劭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春 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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