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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4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成。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容,女。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原告,2006年12月26日,王某与被告在深圳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约定: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抚养,被告是否支付抚养费自便。离婚后,原告跟随其法定代理人生活。被告2008年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7477元。被告主张现其每月工资收入只有人民币4000元,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交了2009年2月的工资单,该工资单证实,2009年2月被告的收入为人民币5226元,原告确认其工资单,但认为其每月的收入都不一样。被告主张已于2007年再婚,并于2008年1月生育了一男孩,原告表示不清楚该事实,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认为,2008年12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庭审调解,原告同意被告从200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被告只同意从2009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双方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抚养费的起算时间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时虽然未对原告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约定,但是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被告有实际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的经济收入确定,被告2008年的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7477元,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2009年2月的工资条不足以证明其每月收入为人民币4000元的事实,故被告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2月至2008年11月抚养费的请求,由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仅约定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抚养,并没有明确约定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故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朱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成2008年12月起至2009年3月止的抚养费人民币7200元(按每月人民币1800元计算);二、被告朱某某应从2009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朱某成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至原告朱某成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朱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150元。
宣判后,上诉人朱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判给朱某成的抚养费1800元/月过高,上诉人无能力支付,恳请法院从轻判决,上诉人每月只能支付人民币1000元整,付款方式是由上诉人每月存入朱某成的帐户。其事实和理由是:1、今年由于受金融风暴的影响,上诉人2009年的工资每月只有4000元-5000元左右,而且上诉人家里现在几口人都靠上诉人一个人的工资开支,上诉人现在的老婆陈某某属于无业人员,在家生小孩后就一直没有上班,小儿子朱某圣1岁多,每天都要吃奶粉,父亲朱某江80多岁,年老多病,大儿子朱某成11岁,两年都有给他钱用,买东西给他,加上又要供楼每月2800元,开支非常大,要每月付1800元,上诉人确实无能力。上诉人的房子也是借钱买的,有借条为证。2、上诉人与王某离婚时说过,他们母子俩现住的房子(价70万)和2万股平安股票加上存款就当是给孩子朱某成的抚养费,正因为这样离婚协议书上才不用上诉人交抚养费,现在王某有几百万的家产反而向上诉人要这么高的抚养费,王某说起诉上诉人是想报复,但上诉人已有了新的家庭,也要过生活。3、上诉人要求儿子朱某成能出庭证明。4、希望法院根据上诉人今年的工资收入来判决抚养费,而不是根据去年的工资收入来判决。
被上诉人朱某成口头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本院向上诉人朱某某的工作单位深圳市××管理服务中心调取朱某某2009年1月至5月的收入情况,该服务中心人事部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出具《薪资证明》,内容为:朱某某2009年1月的工资为6541.91元,二月的工资为6205.31元,三月的工资为5226.17元,四月的工资4836.02元、效益工资3001.71元、合计7837.73元,五月的工资为5670.72元。朱某某2009年1月至5月的收入为人民币31481.84元,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629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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