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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43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骆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经过考虑,决定撤回上诉理由,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按5元收取,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审 判 员 蔡 劲 峰
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馥维(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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