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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1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深圳百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百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百XX有限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并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艾 新
审 判 员 琚 虹
代理审判员 郭 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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