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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8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87号




原告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湖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甘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以已与被告甘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审 判 员 祝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蒋 筱 熙

二ОО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费 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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