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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12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法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门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门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审 判 员 祝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蒋 筱 熙

二ОО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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