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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9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崔某,均系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原审被告蔡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于2009年7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39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尚彦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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