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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8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辰×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
上诉人深圳市辰×公司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和被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辰×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预交125元,多收人民币62.5元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粤芳
审 判 员 何 刚
代理审判员 陈明亮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婷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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