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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69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女。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上诉人颜某因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7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颜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66.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1133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56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静
审 判 员 许 保 疆
代理审判员 彭 宁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妍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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