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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10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安明
审 判 员 王晋海
代理审判员 汪 洪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炬(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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