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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43号 (2)
被上诉人邓某某答辩称,一、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入户花园改建后所搭建的顶棚超出15A与16A分界约20CM"证据不足,该说法不能成立。1、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照片可以证明入户花园改建后所搭建的顶棚超出15A与16A分界约20CM,上述照片拍摄角度合理,没有经过修剪,搭建的棚顶超高的事实在照片上可直接反映。2、在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询问笔录中,××海岸管理处副主任吕某某也向公安机关证明,上诉人搭建的雨棚高出16A住户的地板约20CM左右。3、一审主审法官向上诉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勘察过现场,对上诉人违法超高搭建的事实也曾亲眼目睹。4、一审法院认定的顶棚超出的部分使用的词语"约20CM",并非精确为"20CM"。一审法院认定入户花园改建后所搭建的顶棚超出15A与 16A分界约20CM,证据充分。另外,上诉人搭建的顶棚,超出的高度是否超过20CM,并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不是本案判决是否拆除的关键事实,在本案中只要上诉人搭建的顶棚超出15A与16A分界线,就足以认定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上诉人称"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较矮楼层不会给较高的楼层的通风、采光、卫生造成影响,更不会给较高楼层造成安全隐患",这一说法显然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充分证明了以下损害事实:1、侵犯了被上诉人居家卫生权利和通风、通气、采光的权利。首先,上诉人15楼入户花园顶棚与被上诉人16楼的入户花园楼板相邻接,顶棚及玻璃材料不便打扫,上诉人也不能到被上诉人家来打扫,其上积满尘土和垃圾,每逢刮风天气,顶棚上的尘土垃圾随风吹入被上诉人的生活空间,这严重破坏了被上诉人的居家卫生。其次,入户花园顶棚将15楼和16楼之间的公共空间人为隔断,严重妨碍了被上诉人入户花园和客厅的通风、通气和采光。2、侵犯了被上诉人居家安全的权利。上诉人搭建入户花园顶棚和阳台雨棚分别紧贴被上诉人的入户花园和客厅,破坏了原建筑的安全设计,即使一个普通人也能从楼道借助15楼的顶棚轻易进入被上诉人的入户花园和客厅,给被上诉人的居家安全造成极大隐患。3、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观望权和眺望权。入户花园顶棚落满尘土和垃圾,阻碍被上诉人在铁栏杆旁观望楼下景色,阳台雨棚阻断了被上诉人在客厅窗户眺望楼下绿地和街上风景的视线。4、造成噪音污染和光污染,干扰了被上诉人正常生活。下雨天雨点落在雨棚上必然产生较大噪音,给被上诉人造成噪音污染。遇晴天,则玻璃雨棚会反射太阳光到被上诉人屋内,增加室内温度,造成光污染。5、给被上诉人和小区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上诉人的入户花园顶棚和阳台雨棚简单地用玻璃粘连而成,未经过国家主管部门验收,如果刮台风,可能导致玻璃和木架会断裂和脱落,给被上诉人和楼下行人构成危险。本案住宅小区价格昂贵、被上诉人购买该房不仅用于居住,还有更高的精神需求,对于住宅景观、安全、卫生和噪声均有较高的要求。现由于上诉人搭建违章建筑,给被上诉人生活造成严重不便。上述侵害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小区的告知函和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三、上诉人搭建的入户花园的顶棚和阳台雨棚属于违章建筑。上诉人的搭建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某某海岸管理处和××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先后共三次书面通知三被告自行拆除上述违章建筑。综上所述,上诉人违法搭建行为侵犯被上诉人的相邻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作为相邻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诉人如欲在入户花园及景观阳台搭建玻璃顶棚及木架,应当确保不会影响被上诉人合理使用自己的房产。鉴于上诉人擅自在其入户花园及景观阳台搭建玻璃顶棚及木架,顶棚已超出了15A房与16A房的分界线,且××海岸管理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于2008年8月20日、2008年12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上诉人自行拆除上述违章搭建物、恢复建筑物原状,此足以说明了上诉人的上述搭建物,确实影响了被上诉人住宅的通风、通气,且顶棚玻璃板反光到被上诉人家中,也给被上诉人的生活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对此,上诉人在其入户花园和景观阳台安装的搭建物已经给被上诉人造成了妨碍,依法应当予以拆除。上诉人主张其搭建的顶棚未对被上诉人住宅的景观、卫生及安全造成隐患,与事实不符,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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