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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43号 (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廖 炜 冕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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