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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2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某某提起上诉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廖 炜 冕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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