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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1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上诉人深圳市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其他房屋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 舒 中
审 判 员 钟 波
代理审判员 杨 潮 声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俊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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