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92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6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进一步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某上诉主张双方是实行计时工资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核定王某的劳动定额,应按计时工资的规定核算王某的工资标准。根据王某的工作时间及每月发放的工资,经折算,王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低于深圳市当地职工最低工资,一审认定××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王某的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王某上诉主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以一审认定的标准工资不当为由上诉主张对2008年2月、3月的工资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以××公司"存在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费"为由,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万 阳
审 判 员 蔡 雪 燕
代理审判员 丁 婷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毅 林(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