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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7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5459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某某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某某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振 宇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代理审判员 何 溯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雪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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