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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77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彩印包装(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某,男。
上诉人××彩印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0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二审进一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主张解某某系实行月薪制员工,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此并无约定,且××公司已支付解某某部分加班工资,故××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公司主张解某某的休息日加班已经予以补休,但未能提供相应补休记录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根据××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结合解某某的主张,作出对解某某加班时间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公司未能依法支付解某某加班工资,应予支付。
综上,上诉人××公司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彩印包装(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审 判 员 蔡 劲 峰
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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