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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69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中××五金制品厂。
负责人简某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细谷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中××五金制品厂、被上诉人中××(香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龙法民(劳)初字第6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中××五金制品厂、被上诉人中××(香港)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中××五金制品厂、被上诉人中××(香港)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
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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