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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40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
上诉人戴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7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某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戴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戴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
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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