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04号(2)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被上诉人邱某某答辩称,我没有入伙,无需交纳物业管理费,更无需交纳滞纳金。并且,上诉人并没有对我的房屋进行管理和维修,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都是自己去维修的。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自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到被上诉人名下之日(即2007年2月6日)起至2008年10月底,涉案房屋共应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913.08元,本体维修基金人民币447.44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涉案小区的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是涉案小区金×××城合法的物业服务单位,有权向各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本体维修基金。涉案房屋的产权已于2007年2月6日登记到被上诉人名下,被上诉人通过购买涉案房屋而成为涉案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享受了上诉人所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不论其有无入住房屋,均负有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本体维修基金的义务。其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入伙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构成其拒绝向上诉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因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07年2月6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本体维修基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2007年2月6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被上诉人确实未办理房屋的入住手续,也未实际使用该房屋,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发出过物业管理费的催缴通知。因此,对于向谁交纳以及如何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本体维修基金,被上诉人是不清楚的。在此情况下,要被上诉人承担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本体维修基金的滞纳金有失公平。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本体维修基金人民币7360.52元。逾期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邱某某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167.72元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75元,由被上诉人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武 永 庆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李 祖 坤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廖 冉 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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