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该司职员。
被申请人向某,男。
申请人深圳市东××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深南劳仲案字[2008]102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公司称,1、向某没有证据证明加班;2、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虽然没有每一位员工签字,但有员工签字的《入职协议书》,其中有要求承认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合法的前提下)。3、业务量的工资并非完全记时工资,而是销售提成加底薪。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公司提出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对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东××化学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东××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雅媛
代理审判员 黄振东
代理审判员 邢蓓华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