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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8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润×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某因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深圳市润×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利×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范某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深圳市润×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利×公司的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范某撤回对被上诉人深圳市润×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利×公司的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62元,由上诉人范某负担,本院预收之多余人民币4762元,退还上诉人范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刘 粤 芳
审 判 员:何 刚
代理审判员:陈 明 亮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冯 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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