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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1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19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
负责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3日作出的深宝劳仲松岗庭(案)字[2008]204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于2009年8月24日以要求早日结案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大××礼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 振 宇
代理审判员 何 溯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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