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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3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39号




申请人深圳市润××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润××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15作出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25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润××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润××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润××制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润××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振 宇
代理审判员 何 溯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ΟΟ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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