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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5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53号




申请人深圳市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简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邓某某,男。
申请人深圳市伟××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月9日做出的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08]218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在仲裁阶段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伟××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在仲裁阶段仲裁员仅为一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因此,本案在仲裁阶段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深圳市伟××有限公司该项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伟××有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所依据之证据系伪造,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其据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院对深圳市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伟××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彭雪梅
代理审判员 黄铎斌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慧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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