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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7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9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向上诉人张某某送达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9124号民事判决书后,上诉人于2009年5月4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已于2009年4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须知,至今上诉人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原审法院通知仍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也未向我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视为其放弃二审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不发生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永 庆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李 祖 坤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兼) 廖 冉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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