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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0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为494.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缴的494.5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静
审 判 员 彭 宁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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