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51号(2)
上诉人芦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9947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福××公司支付芦某某2008年6月11日到2008年8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辞职的0.7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8068.8元。3、判令福××公司支付芦某某2008年6月11日到2008年8月5日工资及加班费差额111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775元。4、判令福××公司支付芦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238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619元。5、判令福××公司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事实经过:芦某某于2008年6月11日入职福××公司处担任移动品质经理,约定月薪4600元,在职期间每天工作10小时,作息时间是:8:00--12:00,13:30--17:30,18:30--20:30。6月份平时出勤14天,休息上班3天;7月份平时出勤23天,休息上班8天;8月份平时出勤3天,休息上班2天:未签定劳动合同,未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平均工资:10476元(包括被克扣的加班工资)。因芦某某在2008年7月底领取福××公司支付2008年6月份的工资时,福××公司未支付芦某某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平时加班费,福××公司只支付休息日部分加班费。而实际上芦某某6月份平时上班是14天,休息日上班是3天。芦某某要求福××公司按入职申请的约定支付加班工资并要求与福××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但福××公司在2008年8月6日以芦某某性格不太适应福××公司的工作需求辞退了芦某某。而福××公司并制作及要求芦某某签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工资单,如芦某某不签名就不发放工资给芦某某,芦某某为了领到部分工资无奈才签名,福××公司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想来规避自己的法定责任。二、芦某某对原审法院所采信的福××公司提供的单方制作所谓芦某某签字的申请书,其所谓是芦某某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因其福××公司提交的所谓芦某某签字的申请书不是原件,是其单方制作出来的;另福××公司出示的员工离职证明也可以看出与福××公司提交的芦某某签字的申请书都不能相互应证。既然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怎么又说芦某某拒签劳动合同呢?前后都矛盾,此证据只能证明福××公司一直在为自己规避法定责任。三、芦某某对原审法院所采信的福××公司提交的工资单,认定福××公司已足额支付芦某某的工资及加班费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从福××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福××公司的证据都不能相互应证。1、从福××公司所交的入职申请表可以看出申诉人的月标准工资是4600元/月,而福××公司在入职申请后来加上工资标准是由基本工资2200元+岗位工资1410元+绩效工资985元,合计是4595元,从此处显示福××公司一直在规避自己的法定责任,且这一份里面的工资都不能相互应证。2、从福××公司提交的2008年6月份工资单标准工资内容是由正班工资943元+技能津贴601元,而福××公司实际支付芦某某的标准小时工资只有(正班工资943元+技能津贴601元)/9天/8小时=21.44元,平时加班福××公司这一栏空着,也就是福××公司未支付,休息日加班是按41.01元/小时支付给芦某某,而与入职申请表4600元/月,每天/每小时工资应该是26.44元,平时小时加班费26.44元×1.5倍=39.66元,休息日加班小时工资应为26.44元×2倍=52.88元。对照可以看出福××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都不能相互应证。虽然有芦某某的签名,但只能证明福××公司实际上支付给了芦某某的部分工资数额。3、从福××公司提交的2008年7月份工资单显示出标准工资内容是正班工资(2200元+技能津贴1410元)3610元,实际出勤天数为23天,周六加班时间是4小时,从里面可以看出福××公司为规避劳动法而做出假的工资内容,既然实际出勤天数是23天,为什么加班时间又只有4小时,所以这份证据只能证明福××公司实际支付了芦某某的工资数额是4682元。其工资结构内容是不能采信的。4、从福××公司提交的2008年8月份工资单显示出标准工资内容是正班工资(314元+技能津贴201元)515元,实际出勤天数为3天,周六加班时间是1小时,为什么加班1小时加班费高达197元。所以这份证据只能证明福××公司实际支付了芦某某的工资数额是699元,其工资结构内容是不能采信的。四、请求判令福××公司支付芦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238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619元。因芦某某不是很了解劳动法及其计算方式,不清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应该包括被克扣的工资及加班费在计算内的。
上诉人福××公司口头答辩:1、不同意芦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芦某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芦某某的品德不端正,使用虚假的学历,故意隐瞒欺诈,致使福××公司作出错误的判断。3、芦某某入职福××公司后,福××公司多次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均被拒绝,芦某某的行为属于恶意欺诈,想向福××公司索取经济补偿金,且芦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因福××公司并未解雇芦某某,芦某某是自己于08年8月6日自行提出离职,福××公司认为他尚在试用期便同意了,并办理了离职交接。芦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福××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秩序。给福××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诉累,请求依法驳回芦某某的上诉请求,以维护福××公司的合法权益。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