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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5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男。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某于2009年6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顾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顾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廖 炜 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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