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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33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行某,男,汉族
上诉人深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 舒 中
审 判 员 钟 波
代理审判员 杨 潮 声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邹 俊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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